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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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函詢因病媒防治工作勞務契約將環境用藥置於該契約之服務場所,是否須設置貯存場所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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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毒字第100005146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0 年 06 月 2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化學物質管理/環境用藥管理 |
內容: |
主 旨:函詢因病媒防治工作勞務契約將環境用藥置於該契約之服務場所,是否須 設置貯存場所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依環境用藥貯存置放使用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2 項規定,「病媒防治業 於營業場所置放特殊環境用藥,其置放總量不得超過 1 千公升(公斤) 」,其所稱之營業場所係指登載於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之營業場所地址, 是以環境用藥置放於營業場所以外,即應設置貯存場所,並應向公司所在 地環保局申請增列貯存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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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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