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廢止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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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毒字第100005055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0 年 06 月 2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化學物質管理/環境用藥管理 |
內容: |
主 旨:函詢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廢止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依環境用藥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申請核發作業準則第 7 條第 4
款「領得許可執照,逾二年未營業」,係指連續 2 年未從事環境衛生之
蟲、蟎等病媒、害蟲防治及殺菌消毒之業務,而從事前述業務必須使用環
境用藥,是以病媒防治業者如連續 2 年申報病媒防治施作紀錄使用數量
為 0 者,得認定該領得許可執照之病媒防治業者逾 2 年未營業(即未
執行病媒防治業務),並得依規定廢止其許可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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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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