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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7:05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為確保環境用藥安全,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21條規定,購得特殊環境用藥者,不得將其特殊環境用藥轉讓、轉贈予社區鄰里或其他單位、個人,請函轉所屬機關及所轄鄉鎮市公所知照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毒字第0990074217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8 月 16 日
單位業務分類: 化學物質管理/環境用藥管理
容: 主    旨:為確保環境用藥安全,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21 條規定,購得特殊環境用
          藥者,不得將其特殊環境用藥轉讓、轉贈予社區鄰里或其他單位、個人,
          請函轉所屬機關及所轄鄉鎮市公所知照,請  查照。
說    明:另本署業於 96 年 3  月 14 日以環署毒字第 0960019554 號函釋「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特殊環境用藥銷售對象及使用審查原則」,函
          諒達。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