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6:21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函詢欲輸出已取得環境用藥製造許可證之環境用藥,是否須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16條規定辦理專供輸出證明文件乙案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毒字第099002042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3 月 23 日
單位業務分類: 化學物質管理/環境用藥管理
容: 主    旨:函詢欲輸出已取得環境用藥製造許可證之環境用藥,是否須依環境用藥管
          理法第 16 條規定辦理專供輸出證明文件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環境用藥製造業者為因應國外買方之訂購要求,製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查
          驗登記之環境用藥,始須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16 條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
          申請專供輸出核准。是以,國外買方訂購要求之環境用藥其劑型、內容量
          、成分及含量均與該製造業者所取得之環境用藥製造許可證登載內容相同
          者,即無須再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16 條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專供
          輸出核准。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