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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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有關貴局函詢雅虎奇摩拍賣網站陳列「滅蟻清」產品,查涉未經查驗登記之偽造環境用藥或非法環境用藥廣告乙事,可否依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第46條第4項規定查處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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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毒字第098003902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8 年 05 月 2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化學物質管理/環境用藥管理 |
內容: |
主 旨:有關 貴局函詢○○○○拍賣網站陳列「滅蟻清」產品,查涉未經查驗登 記之偽造環境用藥或非法環境用藥廣告乙事,可否依違反「環境用藥管理 法」第 46 條第 4 項規定查處疑義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9 條規定:「製造、加工或輸入環境用藥,應 將其名稱、成分、性能、製法之要旨、分析方法、毒理報告、藥效( 效力)報告及有關資料或證件,連同標示及樣品,向中央主管機關申 請查驗登記,經核發許可證後,始得製造、加工或輸入。」凡未經查 驗登記取得製造或輸入許可證之環境用藥,即為偽造環境用藥。另該 法第 46 條規定:「製造、加工、輸入偽造或禁用環境用藥者,處負 責人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罰鍰。明知為偽造、禁用環 境用藥,而販賣、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貯存或為之調配、分裝者 ,處負責人新臺幣 9 萬元以上 45 萬元以下罰鍰。」 二、另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32 條規定,非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 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者,不得為環境用藥廣告。是以,如 一般民眾、個人或非上述業者,上網拍賣廣告環境用藥者,則為非法 環藥廣告,並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48 條處新台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三、至於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46 條第 4 項規定,係指販賣、轉讓或意圖 販賣而陳列、貯存第 6 條第 1 項第 1 款(偽造環境用藥)、第 7 條或第 8 條第 3 款之環境用藥,經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 者,處負責人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四、惟依行政罰法第 24 條規定,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 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最高之規定裁處。故本案應以違反環境用藥管 理法第 32 條規定(非法環境用藥廣告),依同法第 48 條規定裁處 ,並追查製造或輸入偽造環境用藥來源;而不適合僅依同法第 46 條 第 4 項規定裁處。 五、另依行政罰法第 8 條規定,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 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該法第 18 條亦規定,裁處罰鍰 ,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 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依本法規定減輕 處罰時,裁處之罰鍰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二分之一,亦不得低於 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二分之一;同時有免除處罰之規定者,不得逾法定 罰鍰最高額之三分之一,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三分之一。故 本案違法處分事宜,請 貴局本於權責,適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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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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