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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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有關貴轄○○公司製造之環境用藥「○○滅鼠液餌劑」,其有效成分含量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相關規定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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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毒字第097000832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7 年 02 月 1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化學物質管理/環境用藥管理 |
內容: |
主 旨:有關貴轄○○公司製造之環境用藥「○○滅鼠液餌劑」,其有效成分含量 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相關規定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環境用藥有效成 分含量與容許誤差範圍不符,為劣質環境用藥。又依該法第 20 條規 定,環境用藥販賣業及一般環境用藥批發、零售業者,不得貯存、販 賣未加標示之環境用藥或將環境用藥原包裝拆封販賣。另依第 46 條 第 3 項規定,製造、加工或輸入第 8 條第 1 款或第 2 款之劣 質環境用藥者,處負責人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合 先敘明。 二、業者所述之環境用藥標示核定內容,其儲藏及使用時應注意事項(… 應將本品小心存放於陰涼乾燥處…),係提供販賣業者(或零售業) 及消費者正確儲藏及使用,以保用藥安全,但不應作為業者違反環境 用藥有效成分含量容許誤差範圍事實之免責理由。 三、另依該法第 39 條規定,主管機關查獲劣質環境用藥,應通知製造、 加工、輸入或販賣者,自通知書到達翌日起七日內將庫存品列冊,一 個月內將市售之劣質環境用藥收回列冊,分別報請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備查、點驗。其收回列冊範圍係包括市面上現有之該批劣質 環境用藥,即含各縣市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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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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