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已持有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者,於網路販賣已登記之合格一般環境用藥,是否符合環境用藥管理法相關規定疑義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毒字第096009583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6 年 12 月 19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化學物質管理/環境用藥管理 |
內容: |
主 旨:有關已持有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者,於網路販賣已登記之合格一般環境用
藥,是否符合環境用藥管理法相關規定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6 款環境用藥販賣業,不包
括一般環境用藥批發、零售業。另第 7 款規定,病媒防治業係指從
事環境衛生之蟲、蟎、鼠等病媒、害蟲防治及殺菌消毒之業者;另同
法第 11 條規定,環境用藥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應向當地主管機關
申請,經審查核准登記,領得許可執照後,始得營業。
同法第 32 條規定,非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
防治業許可執照者,不得為環境用藥廣告。
二、另依「環境用藥廣告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環境用藥製造業、環
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者,登載或宣播環境用藥、病媒防治廣告
(以下簡稱環境用藥廣告),以下列方式為限:影視(含電影、電視
、錄影帶、光碟片等)、廣播、看板(含電子看板)、網路、刊物(
含報紙、雜誌、宣傳單張、日曆、月曆、電話簿等)及車輛(廂)廣
告。
三、一般環境用藥之販賣,毋需取得環境用藥販賣業許可執照,故病媒防
治業可於網路刊登販賣一般環境用藥,惟刊登內容必須與該環境用藥
經核准之標示內容相同,並應符合環境用藥廣告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