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環境用藥標示製造日期僅標示年月,未標示日疑義乙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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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毒字第096002532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6 年 04 月 1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化學物質管理/環境用藥管理 |
內容: |
主 旨:有關環境用藥標示製造日期僅標示年月,未標示日疑義乙節,復如說明, 請 查照。 說 明:一、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27 條「環境用藥之標示,其使用或變更,應先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前項標示之內容、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 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二、又依「環境用藥標示準則」第 2 條第 1 項規定標示項目包括「製 造日期及批號」,本署業於 88 年 10 月 14 日環署毒字第 0067879 號解釋函略以,「環境用藥管理法所稱之製造日期、批號標示方式以 清楚為原則,字跡不得模糊不清或無法辨識。至於其年月日批號標示 方式,因各廠印製方式不同,無統一格式,但應以清楚可供判讀為原 則」。故環境用藥管理法所稱之「製造日期」係包括年、月、日。 三、市售環境用藥製造日期僅標示年、月,而未標示日,仍屬違反環境用 藥管理法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並依同法第 49 條第 1 款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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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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