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環境用藥廣告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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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毒字第095009899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12 月 1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化學物質管理/環境用藥管理 |
內容: |
主 旨:有關環境用藥廣告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32 條規定,非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 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者,不得為環境用藥廣告。 二、又依環境用藥廣告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環境用藥製造業、環境用 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者(以下簡稱業者),登載或宣播環境用藥、 病媒防治廣告(以下簡稱環境用藥廣告),以下列方式為限:(一) 影視(含電影、電視、錄影帶、光碟片等)。(二)廣播。(三)看 板(含電子看板)。(四)網路。(五)刊物(含報紙、雜誌、宣傳 單張、日曆、月曆、電話簿等)。(六)車輛(廂)廣告。 三、惟一般環境用藥批發、零售業因業務需要,於上述刊物(含報紙、雜 誌、宣傳單張、日曆、月曆、電話簿等)或網路刊登已取得許可證之 一般環境用藥,其內容若為商品品名、產品圖案、價格、廠商資料( 如一般商品價目表或折扣商品傳單內容),而不涉及環境用藥產品之 效能、使用方式、製法或安全性,得不視為環境用藥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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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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