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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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函詢自昆蟲腺體、代謝產物萃取之費洛蒙作為誘引劑是否須申請環境用藥許可證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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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毒字第095008845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11 月 2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化學物質管理/環境用藥管理 |
內容: |
主 旨:函詢自昆蟲腺體、代謝產物萃取之費洛蒙作為誘引劑是否須申請環境用藥 許可證乙案。 說 明:一、本署於 91 年 6 月 26 日環署毒字第 0910038695A 號函釋,「以 物理性黏著(觸殺)誘捕環境衛生有害蟲鼠之產品,其所附誘引劑如 不含化學性有效成分、微生物製劑(包括微生物新陳代謝產物)、費 洛蒙等物質,該誘引劑即非屬環境用藥。」,是以誘引劑如含費洛蒙 物質且用於環境衛生害蟲之防治即屬環境用藥,應依環境用藥管理法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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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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