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環境用藥管理法已於95年1月2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50001167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60條;另依行政罰法第4條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毒字第095001852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03 月 2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化學物質管理/環境用藥管理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環境用藥管理法已於 95 年 1 月 27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50001 1671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60 條;另依行政罰法第 4 條規定:「違 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者為 限。」併予敘明。 二、有關 94 年 7 月 1 日查獲○○公司製造環境用藥產品屬劣質環境 用藥案,應適用環境用藥管理法修正前第 43 條第 1 項「製造、加 工或輸入劣質環境用藥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或修正公布後第 46 條第 3 項「製造、加工或輸入第八條第一 款或第二款之劣質環境用藥者,處負責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 以下罰鍰。」規定處分乙節,因法規修正前後所定處罰主體不同(前 者係處業者,後者係處負責人),尚不適用行政罰法第 5 條規定從 新從輕原則,爰請依行政罰法第 4 條規定,應適用環境用藥管理法 修正前第 43 條第 1 項規定處分。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