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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9:30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有關病媒防治業者領有許可執照但幾年來未有執行病媒防治業務乙案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毒字第0910073898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10 月 29 日
單位業務分類: 化學物質管理/環境用藥管理
容: 主    旨:有關病媒防治業者領有許可執照但幾年來未有執行病媒防治業務乙案,復
          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領有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之業者,雖未有執行病媒防治業務之事實,仍須
          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24 條完成按月記錄環境用藥使用情形,並依病媒防
          治業管理辦法第 9  條規定於每年 1  月 31 日前向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申報前 1  年病媒防治施藥情形;未依規定者請逕依該法查處。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