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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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有關市售含誘引劑之捕蟑屋(黏蟑屋)是否為環境用藥釋示案,請轉所屬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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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毒字第091003869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1 年 06 月 06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化學物質管理/環境用藥管理 |
內容: |
主 旨:有關市售含誘引劑之捕蟑屋(黏蟑屋)是否為環境用藥釋示案,請轉所屬 知照。 說 明:一、以物理性黏著(觸殺)誘捕環境衛生有害蟲鼠(如蟑螂、螞蟻、蒼蠅 、老鼠等)之產品,非屬環境用藥管理法管理範圍。 二、以物理性黏著(觸殺)誘捕環境衛生有害蟲鼠之產品,其所附誘引劑 如不含化學性有效成分、微生物製劑(包括微生物新陳代謝產物)、 費洛蒙等物質,該誘引劑即非屬環境用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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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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