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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9:10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有關貴會擬於電話簿刊登推薦優良廠商名單乙案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毒字第0910023494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4 月 10 日
單位業務分類: 化學物質管理/環境用藥管理
容: 主    旨:有關貴會擬於電話簿刊登推薦優良廠商名單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32 條規定,非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
              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者,不得為環境用藥廣告。貴會係依「
              商業團體法」成立之商業團體,非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
              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依法不得為環境用藥廣告。
          二、本案貴會擬於電話簿刊登推薦優良廠商名單乙節,請回歸「商業團體
              法」,逕洽該法主管機關辦理。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