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環境用藥管理法第27條所稱標示是否可以浮貼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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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毒字第003223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9 年 06 月 1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化學物質管理/環境用藥管理 |
內容: |
主 旨:有關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27 條所稱標示是否可以浮貼方式為之,復如說明 ,請查照。 說 明: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27 條僅規定標示內容應先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尚 無規定不得浮貼;惟為避免因環境用藥標示浮貼造成消費者權益受損,其 標示內容除應清楚可辨識外,於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標示內容得以加貼文 字或數字方式為之。另為避免環境用藥開封後標示脫落影響正確用藥安全 ,環境用藥標示不得貼於產品收縮膜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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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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