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申報、申請流程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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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毒字第103003300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3 年 04 月 22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1 月 0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化學物質管理/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 |
內容: |
主 旨: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申報、申請流程疑義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7 條第 4 項規定,「第 4 類毒性
化學物質之運作,應於運作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該毒
性化學物質之毒理相關資料,並經該主管機關核可,並依核可內容運
作。」;同法第 7 條第 5 項規定,「前項核可之申請、審查程序
、核(換、補)發、有效期間、變更、展延、撤銷、廢止及其他應遵
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本署刻正訂定「第四類毒
性化學物質核可管理辦法」草案及進行相關行政程序作業。在該辦法
訂定發布前,現行仍應依該法第 7 條第 4 項規定「運作前向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該毒性化學物質之毒理相關資料,並經該
主管機關核可」,合先敘明。
二、欲自行申請輸入、販賣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現行請依該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規定檢附物質安全資料表、毒性化學物質防災基本資料表及
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資料,向所轄桃園縣環境保護局辦理申報核准後
,始得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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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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