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局函請本署釋示有關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35條第1項第2款及現行裁量基準是否適用之相關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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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毒字第103003200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3 年 04 月 1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化學物質管理/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 |
內容: |
主 旨:貴局函請本署釋示有關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35 條第 1 項第 2 款及 現行裁量基準是否適用之相關疑義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應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8 條第 2 項所定「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及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以 下簡稱運作紀錄管理辦法),製作並申報運作紀錄。 二、主管機關依調查所得事證研判運作人依運作紀錄管理辦法製作或申報 之記錄(表),係因運作人之「過失」致其內容或格式有缺漏,主管 機關得先命運作人限期補正,如運作人屆期未完成補正,主管機關應 依本法第 35 條第 2 款規定裁處。 三、又主管機關依調查所得事證研判運作人依運作紀錄管理辦法製作或申 報之記錄(表),係運作人「故意」不予填載其內容或格式之全部或 一部分,屬違反運作紀錄管理辦法中有關紀錄申報方式之管理規定, 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 35 條第 3 款規定處分。本署後續將依本法新 修正條文配合修正該運作紀錄管理辦法。 四、本署訂定之「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對應 公布後之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其引用上有所殊異,本署將再檢討修 正該裁量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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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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