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貴局函詢有關事業辦理廢棄含多氯聯苯電容器填具「聲明毒性化學物質多氯聯苯廢棄明細表」中之預定完成清理時間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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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毒字第103000734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3 年 02 月 12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1 月 0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化學物質管理/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 |
內容: |
主 旨:貴局函詢有關事業辦理廢棄含多氯聯苯電容器填具「聲明毒性化學物質多
氯聯苯廢棄明細表」中之預定完成清理時間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局 103 年 1 月 20 日高市環局土字第 10330335700 號函
。
二、依本署公告之「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公告事項十:「
含多氯聯苯之電容器或變壓器,停止使用者應聲明廢棄,並依規定處
理。」據此,事業辦理廢棄含多氯聯苯電容器,應填具「聲明毒性化
學物質多氯聯苯廢棄明細表」並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申請登記,經核准登記後,始得廢棄;廢棄毒性化學物質,應依廢棄
物清理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另廢棄物清理相關法令中,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第 4 條第 4
項多氯聯苯有害事業廢棄物:「指多氯聯苯重量含量在百萬分之五十
(50ppm) 以上之廢電容器(以絕緣油重量計)、廢變壓器(以變壓
器油重量計)或其他事業廢棄物。」而關於有害事業廢棄物之貯存,
依據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 7 條第 2 項:「
貯存以一年為限,其須延長者,應於期限屆滿二個月前向貯存設施所
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延長,並以一次為限,且不得超過一年。」
四、經查,貴轄○○管理委員會及○○公司等 2 機構持有之暫存待廢棄
電容器,其絕緣油中多氯聯苯含量經檢驗已達公告毒性化學物質管制
濃度 0.1%W/W(1,000ppm),請貴局就該 2 機構所填具「聲明毒
性化學物質多氯聯苯廢棄明細表」之欄位查明確認合法無誤後(包含
廢棄物代碼、清理機構及處理機構管制編號等),其預定完成清理時
間日期不得超過 1 年,始得核准登記其聲明廢棄。查本案該 2 機
構所填具之聲明廢棄明細表中,「廢棄多氯聯苯清理資料欄」之「清
理機構資料」填寫不明且不符合法令規定(未填具有效許可狀態之公
民營清除處理機構相關資料)。請 貴局通知該 2 機構補正後重新
提出聲明廢棄。
五、經 貴局確認其聲明廢棄申請內容並核准登記日起,該等廢棄電容器
(業經認定屬有害事業廢棄物)之貯存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
法及設施標準第 7 條第 2 項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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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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