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公司來函針對毒性化學物質DEHP與DINP代工行為申辦毒性化學物質運作許可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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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毒字第102011313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3 年 01 月 1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化學物質管理/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 |
內容: |
主 旨:貴公司來函針對毒性化學物質 DEHP 與 DINP 代工行為申辦毒性化學物質 運作許可疑義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貴公司所提 DEHP(列管編號:068-01) 與 DINP(列管編號:068-0 4) ,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13 條規定,第一類至第三類毒 性化學物質達大量運作基準以上,製造、輸入、販賣第一類至第三類 毒性化學物質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證,並依許可證內容運 作;另使用、貯存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者,應向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並依登記文件內容運作。製造、輸入、販 賣、使用、貯存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低於大量運作基準,得 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可並取得核可文件。 二、貴公司未來如委由 A 公司代工使用 DEHP 及 DINP 作成 PVC 膠粒 1 節,A 公司應依上述規定申請取得使用、貯存 DEHP 及 DINP 登記 文件或核可文件。貴公司提供之 DEHP 及 DINP ,請以「轉出」方式 紀錄,A 公司以「轉入」方式紀錄,並依規定按月申報運作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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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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