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有關販賣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予未經核備者,是否涉及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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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毒字第102010995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1 月 0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化學物質管理/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 |
內容: |
主 旨:有關販賣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予未經核備者,是否涉及違反毒性化學物質
管理法相關規定。
說 明:一、依 102 年 12 月 11 日修正公布前之「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7
條第 4 項規定,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除應申報該毒性化學
物質之毒理相關資料及適用第 8 條、第 11 條、第 12 條、第 15
條第 2 項、第 24 條至第 38 條、第 41 條及第 42 條規定外,不
受本法其他規定之限制。故上游業者販賣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給未經
核備該毒性化學物質毒理相關資料之下游廠商,因該下游廠商運作前
未先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備毒理相關資料,該下游廠商已違反毒性化學
物質管理法第 7 條第 4 項之規定。至於上游業者尚無違反該法第
23 條之規定。
二、為加強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之管理,依 102 年 12 月 11 日修正公
布之「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23 條規定,「第一類至第四類毒性
化學物質運作人不得將該毒性化學物質販賣或轉讓予未依第 7 條第
4 項、第 13 條第 1 項至第 4 項規定取得許可證、完成登記或取
得核可者。但事先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該修正條文自修正公布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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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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