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二公司合併後,存續公司為未持有毒性化學物質證照者、消滅公司為持有毒性化學物質證照者,其後續毒性化學物質證照申辦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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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毒字第102009646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化學物質管理/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 |
內容: |
主 旨:二公司合併後,存續公司為未持有毒性化學物質證照者、消滅公司為持有
毒性化學物質證照者,其後續毒性化學物質證照申辦疑義。
說 明:一、存續公司,已分別經經濟部及縣市政府核准,與原場址之消滅公司合
併,並為續存公司。消滅公司因與存續公司合併,因此公司統一編號
已有不同,致消滅公司原有管制編號無法延用,無法帶出原消滅公司
所登記之文件證號,故僅能以存續公司「新申請」之方式及流程式辦
理,致無法以消滅公司辦理基本資料變更,致該公司未於 30 日內辦
理申請變更運作人基本資料。
二、存續公司取得新登記文件證號後,始以「存續公司」之名義進行申報
」1 節,係說明消滅公司廢止毒性化學物質證照之前,為符合毒性化
學物質運作紀錄申報規定,仍應以消滅公司之名義進行網路傳輸申報
,與法規定應無不符。
三、因存續公司為未持有毒性化學物質證照者,消滅公司為持有毒性化學
物質證照者,導致消滅公司無法上網辦理毒性化學物質證照基本資料
變更,故由存續公司辦理新申請毒性化學物質證照,與法規定亦應無
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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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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