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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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廢/停)某公司輸入之產品其中混合含2種公告列管之毒性化學物質,其網路申報方式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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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毒字第102005329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2 年 07 月 12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1 月 0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化學物質管理/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 |
內容: |
主 旨:某公司輸入之產品其中混合含 2 種公告列管之毒性化學物質,其網路申
報方式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人應依「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及釋放量紀錄管理
辦法」第 2 條規定,取得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登記文件或核可文
件後,應製作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並向運作場所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申報之,並依第 5 條規定應於每月 10 日前完成申
報前一個月之運作紀錄。毒性化學物質各種運作量無變動者,得免依
前項規定申報;但仍應按年申報,於每年 1 月 10 日前申報,合先
敘明。
二、某公司輸入產品混合物所含 2 種毒性化學物質(三氧化鉻 2.5~10
%及鉻酸鋅 2.5~10%),依公告之「毒性化學物質申請書表」附件
一、附件二與附件三內容,毒性化學物質達公告列管濃度之混合物,
依不同成分填列成分 1 及成分 2,系統即自動產出混合物三氧化鉻
2.5~10 %及鉻酸鋅 2.5~10%(如該公司該輸入許可證所示),若
該運作人或運作場所輸入產品混合物,係以毒性化學物質三氧化鉻濃
度較高者,則以三氧化鉻(055-01)代表申報輸入,反之,若輸入混
合物係以毒性化學物質鉻酸鋅濃度較高者,則以鉻酸鋅(055-23)代
表申報輸入;倘該混合物所含 2 種毒性化學物質之成分含量、濃度
均等份量,則擇其一申報輸入運作紀錄,並依毒性化學物質及其成分
含量、濃度分別按實際運作情形申報填寫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故
並無重複申報之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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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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