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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4:50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學術機構與產業界進行產學合作,廠商於校園內部分空間運作毒性化學物質,應否納入學術機構一併管理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毒字第102001931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27 日
單位業務分類: 化學物質管理/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
容: 主    旨:學術機構與產業界進行產學合作,廠商於校園內部分空間運作毒性化學物
          質,應否納入學術機構一併管理。
說    明:學術機構與產業界推動產學合作,部分建物空間提供合作廠商從事研究、
          試驗及運作毒性化學物質(以下簡稱毒化物)之用,應由運作人(即合作
          廠商)提出申請毒化物使用、貯存登記或核可文件,並檢附運作場所(即
          該學術機構)同意該公司使用該場所之文件,依「毒性化學物質許可登記
          核可管理辦法」,向運作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提出許可、登記或核可文件
          之申請,並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相關規定辦理。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