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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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廢/停)「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三十一條第四款第三目規定,墳墓興建或擴建工程,申請開發面積五公頃以上或擴建面積累積二‧五公頃以上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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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綜字第007729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8 年 11 月 23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2 月 0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保護/環境影響評估 |
內容: |
全文內容:「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三十一條第四款
第三目規定,墳墓興建或擴建工程,申請開發面積五公頃以上或擴建面積
累積二‧五公頃以上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本案更新工程應否實施環
境影響評估,應視更新範圍、項目認定,若全區均需進行更新工程,應視
為新申請案件且申請開發面積達五公頃,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若僅部分
區域進行更新工程,其更新區域應視為擴建,其擴建面積累積達二‧五公
頃以上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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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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