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有關行政院衛生署○○醫院負責人變更,違反相關環保法規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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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毒字第101000198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1 年 01 月 05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1 月 0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化學物質管理/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 |
內容: |
主 旨:有關行政院衛生署○○醫院負責人變更,違反相關環保法規疑義一案,復
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本案係為一行為(負責人變更)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
鍰者,違反情節明確,依行政罰法第 24 條第 1 項「依法定罰鍰額
最高之規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
」
二、本案經比較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35 條第 7 款、水污染防治法第
45 條及廢棄物清理法第 52 條各該法律所定罰鍰,依法定罰鍰額最
高之水污染防治法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所違反之各個規定之
法定最低額。是以本案裁處罰鍰額度應為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但不
得低於新臺幣 6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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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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