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有關貴轄○○企業社涉及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疑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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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毒字第100007421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0 年 09 月 13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1 月 0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化學物質管理/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 |
內容: |
主 旨:有關貴轄○○企業社涉及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疑議案,復如說明。
說 明:一、毒性化學物質「鄰苯二甲酸二(2- 乙基己基)酯」(以下簡稱 DEH
P) 屬本署列管毒性化學物質,該物質於 88 年 12 月 24 日即經本
署公告列管,復於 100 年 7 月 20 日修正公告為毒性化學物質管
理法列管第 1、2 類毒性化學物質,故使用該物質前請依列管毒性化
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附表 4 所列之改善期限,依規定向所轄縣
(直轄)市主管機關申請相關登記、核可文件。
二、○○企業社因販賣橡膠成品所需,於 100 年 3 月 1 日購入 DEH
P ,添加於工業用橡膠墊中,依該公司購入之日期當時 DEHP 屬本署
列管第 4 類毒性化學物質,依規定運作前需向當地主管機關申報該
毒性化學物質之毒理相關資料,另依該公司陳述意見(二)「本公司
自營運以來,從不知使用鄰苯二甲酸二(2- 乙基己基)酯需於運作
前申報相關毒理資料……」,依行政罰法第 8 條規定「不得因不知
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故該公司雖非故意違反規定未向當
地主管機關申報該毒性化學物質之毒理相關資料,但依上法規定仍不
得免除罰責。
三、另有關陳述意見(三)「…本公司曾將說明(一)提及的腳墊成品送
驗,並通過檢驗標準(附件一)……」乙節,依本署於 100 年 7
月 20 日修正公告「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公告事項
二、(五)「使用鄰苯二甲酸酯類、壬基酚、壬基酚聚乙氧基醇、雙
酚 A 作為添加劑,且經固化在正常使用狀況下不會造成環境危害。
」,故該公司購入 DEHP 添加於工業用橡膠墊中之行為屬於「使用」
DEHP 之運作行為,依規定應申請毒性化學物質使用登記、或使用核
可文件;其使用 DEHP 所製成之產品烘乾固化後(工業用橡膠墊),
非屬毒性化學物質,不受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之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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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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