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未具有效期間之毒性化學物質登記備查文件或核可文件辦理展延,得否適用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申請收費標準第5條規定,免收取證書費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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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毒字第100007386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0 年 09 月 09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化學物質管理/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 |
內容: |
主 旨:有關未具有效期間之毒性化學物質登記備查文件或核可文件辦理展延,得 否適用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申請收費標準第 5 條規定,免收取證書費疑義 案,復如說明。 說 明:一、依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申請收費標準第 5 條規定,主管機關因業務需 要通知換發前條證書者,免收取證書費。 二、本案所詢「因縣市合併,原縣轄列管廠商涉及文件地址變更及毒性化 學物質管理法 96 年 1 月 3 日修正施行前已依法取得登記備查文 件或核可文件者,應自該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五年內申請展延」,上述 二種情況符合主管機關因業務需要通知換發證書之案件,得依毒性化 學物質運作申請收費標準第 5 條規定免收取證書費。惟審查費部分 ,仍應依該標準第 3 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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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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