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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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廢/停)本署業於100年6月1日發布修正「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及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請轄內第4類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廠商,應依該辦法第3條、第4條規定,逐日填寫運作紀錄、月申報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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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毒字第100005228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0 年 06 月 22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1 月 0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化學物質管理/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 |
內容: |
主 旨:本署業於 100 年 6 月 1 日發布修正「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及釋放量紀
錄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請轄內第 4 類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廠商,
應依該辦法第 3 條、第 4 條規定,逐日填寫運作紀錄、月申報紀錄,
請 查照。
說 明:依「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及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運作人
應依毒性化學物質及其成分含量、濃度分別按實際運作情形依附件一格式
逐日記錄。但毒性化學物質運作量無變動,得免逐日記載。」,又第 4
條規定「運作人應依附件三格式製作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申報表,並以
網路傳輸方式申報。但經主管機關同意以書面申報者,不在此限。」。是
以,第 4 類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人應依該辦法第 3 條、第 4 條規定
辦理相關紀錄及申報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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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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