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貴局函詢運作人報運進口毒性化學物質是否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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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毒字第100003359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0 年 05 月 16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1 月 0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化學物質管理/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 |
內容: |
主 旨:貴局函詢運作人報運進口毒性化學物質是否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乙案,復請 查照。
說 明:一、貨物在海關放行前,即尚在海關控管處理的過程中,係屬於邊界未稅
狀態,該貨物一但經報關程序,即視為「輸入」之行為。
二、至於本署 98 年 10 月 12 日環署毒字第 0980087594 號函(諒達)
有關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所稱之「輸入」行為略以「其輸入係指將其
他國家達我國管制濃度之毒性化學物質運至我國之行為(但不包括轉
口)」,係為防止走私偷渡之情事,該貨物非經正常通關而進入我國
時之認定適用;因該批貨物無報關程序之發生點,故以其運抵我國作
為輸入認定依據。
三、本案旨揭運作人於取得毒性化學物質「碘甲烷」輸入許可證後才向海
關報運進口,符合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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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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