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函請協助處理含環氧乙烷(Ethyleneoxide)之廢棄鋼瓶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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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毒字第099003246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9 年 04 月 14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1 月 0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化學物質管理/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 |
內容: |
主 旨:函請協助處理含環氧乙烷(Ethylene oxide)之廢棄鋼瓶乙案。
說 明: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20 條規定:「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停
止運作期間超過一個月者,負責人應自停止運作之日起三十日內,將所剩
之毒性化學物質列冊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並依下列方式處理之:一、退回
原製造或販賣者。、、、四、依廢棄物清理有關法規規定處置。」;另依
廢棄物清理法第 28 條規定,事業廢棄物之清理,除再利用外,應以「自
行、共同或委託之方式清除、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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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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