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函詢運作毒性化學物質二甲基甲醯胺濃度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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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毒字第097004670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7 年 07 月 08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1 月 0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化學物質管理/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 |
內容: |
主 旨:函詢運作毒性化學物質二甲基甲醯胺濃度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有關申請毒性化學物質許可證之毒性化學物質濃度問題,茲因運作人
係以「商品名」之毒性化學物質濃度(含單一濃度或範圍濃度)提出
申請,惟涉濃度之範圍者,其應為合理且符合實際運作情形。如貴公
司取得毒性化學物質二甲基甲醯胺濃度 34%w/w 許可證,則僅可運作
該物質濃度 34%w/w 。另於申請時須製作之物質安全資料表,亦應考
量以適用申請之毒性化學物質範圍濃度,予以製作。
二、另依「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及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3 項
規定,如貴公司運作五個不同濃度之毒性化學物質運作量為零者,亦
應依規定各別申報。
三、又依「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作業辦法」第 2 條規定,
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除「輸出、廢棄」者外,其運作
總量達大量運作基準,應於申請毒性化學物質許可證或登記文件前,
檢具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本
案如貴公司只負責中間「運送」過程者,仍請依該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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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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