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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2:44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廢/停)有關貴公司函詢毒性化學物質百分比標示及許可登記核可相關文件換證事宜乙案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毒字第0970007893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1 月 24 日
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07 日
單位業務分類: 化學物質管理/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
容: 全文內容:有關貴公司函詢毒性化學物質百分比標示及許可登記核可相關文件換證事
     宜,毒性化學物質高壓氣體標示部分,本署同意貴公司建議之毒性化學物
          質得以重量百分比(w/w )為主要標示,另附註體積百分比(v/v );另
          有關已取得之登記備查文件或核可文件換證部分,本署將於公告相關表格
          文件後,函請地方環保機關通知轄內業者進行換證作業。至於文件內容,
          同一管制編號運作場所中單一毒性化學物質若有不同成分含量(w/w ),
          亦得列於同一張證件中,併予說明。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