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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6:24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許可證之有效期間為五年,期滿六個月前,得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核准展延,每次展延不得超過五年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毒字第09100376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6 月 12 日
單位業務分類: 化學物質管理/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
容: 全文內容: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許可證之有效期間為五年,期滿六個
          月前,得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核准展延,每次展延不得超過五年。其規定為
          許可證在有效期限屆滿六個月前即可以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核准展延,係權
          力的授與,不減損原有權利,故在該許可證有效期限內也可以提出申請辦
          理展延;依所附台灣○○廠有限公司所有鉻酸鉛製造許可證有效期限為九
          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該公司於其許可證有效期限內提出申請展延,未違
          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
          至於未能於許可證有效期限內提出申請辦理展延,則該許可證視為逾期無
          效,需重新申請許可證始得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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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