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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6:25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有關(一)是否所有運作場所(含貯存場所)如屬違章建物,均須依規定申請或取得建物使用執照後,方准予核發證照或核可文件;(二)另如屬違章建物且已核發證照或核可文件者均須辦理撤銷列管登記並不得運作,違者告發處分一案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毒字第091002564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4 月 30 日
單位業務分類: 化學物質管理/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
容: 主    旨:有關(一)是否所有運作場所(含貯存場所)如屬違章建物,均須依規定
          申請或取得建物使用執照後,方准予核發證照或核可文件;(二)另如屬
          違章建物且已核發證照或核可文件者均須辦理撤銷列管登記並不得運作,
          違者告發處分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毒性化學物質運作許可、登記備查、核可申請案,有關運作建物如知悉為
          違章建物,則不宜許可、登記、核可。已核發證照或登記備查或核可文件
          但事後知悉為違章建物者,請儘速將相關資料移該管機關依法辦理。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