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函詢自日本進口「燃煤飛灰」相關規定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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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103002153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3 年 03 月 2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內容: |
主 旨:○○公司函詢自日本進口「燃煤飛灰」相關規定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台日雙邊之有害廢棄物越境運送,應依我方 94 年 12 月 1 日與日 方簽訂之「亞東關係協會與財團法人交流協會間關於控制有害廢棄物 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協定」進行通報,及本署 102 年 9 月 12 日發 布之「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二、旨揭公司擬自日本輸入之「燃煤飛灰」若非屬我國有害廢棄物範疇, 則日方無須依上開雙邊協定通報我方。惟輸入者仍應依「事業廢棄物 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 請輸入許可,並經核發許可文件後,始得辦理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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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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