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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4:26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有關裝潢修繕一般廢棄物之清除處理責任歸屬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103000398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13 日
單位業務分類: 環境管理/生活廢棄物處理
容: 主    旨:有關裝潢修繕一般廢棄物之清除處理責任歸屬,請貴府依說明原則辦理,
          請查照。
說    明: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一般廢棄物,應由執行機
              關負責清除,並作適當之衛生處理。但家戶以外所產生者,得由執行
              機關指定其清除方式及處理場所。」。爰此,家戶所產生之一般廢棄
              物由執行機關負責清除、處理;家戶以外所產生之一般廢棄物,執行
              機關如未指定其清除方式及處理場所時,依法仍由執行機關負責清除
              、處理。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