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13條第4項有關「再次」申請輸出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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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103000395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3 年 01 月 1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內容: |
主 旨:「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 13 條第 4 項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依「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 13 條第 4 項規定「第二項輸出 申請,應於國外處理完成後,依規定以網路申報。再次申請輸出時,應檢 附首次輸出妥善處理之書面報告。」,其中「再次」申請輸出,係指第 2 次申請輸出時,業者應檢附首次輸出後之妥處報告,證明廢棄物已經處理 完畢。嗣後之申請案則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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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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