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重申「安定器內藏式螢光燈泡」應以完整燈泡(玻璃外管、發光管、電極、安定器及燈帽等)重量計算申報營業量(進口量)並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用。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基字第102008175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2 年 09 月 2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內容: |
主 旨:重申「安定器內藏式螢光燈泡」應以完整燈泡(玻璃外管、發光管、電極 、安定器及燈帽等)重量計算申報營業量(進口量)並繳納回收清除處理 費用,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 99 年 12 月 27 日環署廢字第 0990116018 號修正「應由製 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公告規定,應 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照明光源包括:直管日光 燈、環管日光燈、安定器內藏式螢光燈泡、緊密型螢光燈管、白熾燈 泡(燈帽直徑為二.六公分以上)、高強度照明燈管(High Intens- ity Disch arge,HID)等,先予敘明。 二、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16 條規定,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 以下簡稱責任業者),應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製造業應按當期營業 量,輸入業應按向海關申報進口量,於每期營業稅申報繳納後十五日 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費率,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次予敘明。 三、照明光源責任業者應申報之營業量,其屬國內製造業者,應以完整照 明光源商品之單只重量乘以當期營業量(即銷售量);其屬輸入業者 ,應以完整照明光源商品之單只重量乘以當期進口量,計算應申報之 重量,並按本署公告之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計算應繳納金額。 四、前述各類完整照明光源商品之單只重量,其秤重應包含各部零件組成 。以 貴公司所生產之「安定器內藏式螢光燈泡」為例,應包含玻璃 外管、發光管、電極、安定器及燈帽等所有零組件,並以組裝完成且 可正常發揮其照明功能之完整商品重量秤重。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