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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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所詢「清除機構」、「處理機構」如名稱不同,但設立於同一地址且負責人相同時,其技術人員之設置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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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102007591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2 年 09 月 12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
內容: |
主 旨:所詢「清除機構」、「處理機構」如名稱不同,但設立於同一地址且負責 人相同時,其技術人員之設置疑義一案。 說 明:一、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 6 條第 4 項規 定,同一地址設有清除機構及處理機構且其負責人相同者,所設置之 處理技術員得同時辦理清除業務。又依本署 102 年 4 月 17 日環 署廢字第 1020030160 號函(副本諒達),如機構名稱不同,但符合 同一地址且負責人相同時,仍得適用許可管理辦法第 6 條第 4 項 之規定。 二、本案「○○企業有限公司」於同一地址除設置「○○科技有限公司」 外,擬新設置一清除機構,如符合同一地址且負責人相同之規定,仍 得適用前揭許可管理辦法第 6 條第 4 項規定,設置同一位技術人 員;惟於同一地址設置多家清除、處理機構,如已影響相關機構之管 理,貴府可依務實管理之需求,依法准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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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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