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地方機關環保車輛駕駛安全獎金支給要點」第2點所稱駕駛是否包含巡邏車及督導車駕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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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102006634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2 年 08 月 02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內容: |
主 旨:函詢「地方機關環保車輛駕駛安全獎金支給要點」第 2 點所稱駕駛是否 包含巡邏車及督導車駕駛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 99 年 11 月 4 日行政院核定之旨揭要點第 2 點規定,本要點 所稱駕駛,指下列人員: (一)實際從事駕駛清潔車輛之駕駛。但不含行政車輛之駕駛。 (二)重機械、特種車輛之操作手。 二、有關巡邏車及督導車駕駛是否適用旨揭要點,該要點所稱清潔車輛已 排除行政車輛,且該車輛應為清潔用途者,故環保車輛駕駛安全獎金 之發給,應符合前述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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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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