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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23:00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廢/停)貴轄○○公司函詢廢輪胎處理後產生之鋼絲出口一案,請貴局本權責給予輔導協助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102005024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20 日
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07 日
單位業務分類: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容: 主    旨:貴轄○○公司函詢廢輪胎處理後產生之鋼絲出口一案,請貴局本權責給予
          輔導協助,請查照。
說    明: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38 條第 1  項規定:「事業廢棄物之輸入、
              輸出、過境、轉口,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文
              件,始得為之;…但事業廢棄物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公告屬產業用料需求者,不在此限」。本署公告「屬產業用料需求
              之事業廢棄物種類」共計 19 項,其中已包含「廢鋼(含不銹鋼)」
              。
          二、本案請貴局參酌上述原則,並依個案事實,提供該公司必要之協助。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