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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5:19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廢/停)本署101年12月5日修正發布「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針對於發布日前提送之申請案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1010120043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04 日
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25 日
單位業務分類: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容: 主    旨:本署 101  年 12 月 5  日修正發布「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
          理辦法」,針對於發布日前提送之申請案。
說    明:於法規發布日前提送審查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申請案件,依中央
          法規標準法及本署 101  年 12 月 18 日召開之研商「公民營廢棄物清除
          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核發機關應注意事項會議紀錄(101 年 12 月
          24  日環署廢字第 1010117945 號書函諒達),其申請案之審查程序應以
          新法進行審查,即新設置之處理機構應依新法規定檢附「車輛進出口廢棄
          物磅秤設備設置規」、「閉路電視錄影監視系統配置計畫」等文件,送直
          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審查。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