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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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貴局函詢事業進行再利用試驗計畫,是否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規定,申請核發再利用管制編號並上網申報廢棄物流向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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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101011231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內容: |
主 旨:貴局函詢事業進行再利用試驗計畫,是否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31 條規定 ,申請核發再利用管制編號並上網申報廢棄物流向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 明:若再利用機構有收受屬本署 99 年 8 月 10 日「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 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公 告列管事業(指定公告事業)產出之廢棄物,即使是進行再利用試驗計畫 ,仍應申請管制編號,依本署 96 年 2 月 27 日「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 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 、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規定,配合該指定公告事業上網申報事業廢棄 物清理流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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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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