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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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所詢轄內「○○有限公司」從事化學品槽櫃清洗作業,是否應取得廢棄物處理許可證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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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101011195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內容: |
主 旨:所詢轄內「○○有限公司」從事化學品槽櫃清洗作業,是否應取得廢棄物 處理許可證一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 2 條第 11 款規 定,事業廢棄物貯存容器之清洗屬事業廢棄物之處理方法。 二、本案事業廢棄物貯存容器之清洗,除符合廢棄物清理法第 41 條但書 或同法第 29 條及第 39 條規定,可免取得公民營清除處理許可文件 外,未經取得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證,不得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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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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