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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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有害事業廢棄物實際完成標示及申報「貯存日期及數量」前之作業時間,是否應符合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中「貯存」相關規定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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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101011042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1 年 12 月 0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內容: |
主 旨:有害事業廢棄物實際完成標示及申報「貯存日期及數量」前之作業時間, 是否應符合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中「貯存」相關規定 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 2 條第 1 款規定,貯存 :指事業廢棄物於清除、處理前,放置於特定地點或貯存容器、設施內之 行為。亦即,貯存期限之起算,應自實際貯存日起至清除處理時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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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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