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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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地方機關清潔人員清潔獎金支給要點有關扣(減)發額度、事由及支援內勤職工得否支領獎金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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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101102272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1 年 11 月 0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內容: |
主 旨:地方機關清潔人員清潔獎金支給要點有關扣(減)發額度、事由及支援內 勤職工得否支領獎金等問題,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 101 年 8 月 22 日環保局工會全國聯合籌備會(下稱環保局 工會)反映意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101 年 6 月 29 日勞動 3 字第 1010068409 號函(附件一)、101 年 8 月 23 日勞動 3 字 第 1010074525 號函(附件二),及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101 年 7 月 17 日北環衛字第 1012086626 號函(副本諒達)辦理。 二、依 99 年 11 月 4 日行政院核定「地方機關清潔人員清潔獎金支給 要點」(下稱支給要點)第 2 點規定略以,清潔獎金之支給對象, 指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實際從事清理廢棄物清理法第 2 條規定一般廢棄物之下列清潔人員:(一)清運垃圾人員……(五) 經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核實認定之人員。支給要點第 4 點規定,清潔人員扣(減)發獎金之基準,由直轄市政府、縣(市) 政府、鄉鎮市公所定之,其基準應包括違反勤務、請假及其他應扣( 減)獎金事由。 三、有關環保局工會反映清潔獎金扣發額度過高及與勤務無關之行為也併 入扣發事由一節,依前項支給要點第 4 點規定,扣(減)發清潔獎 金之基準,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定之。惟清潔 獎金之扣發,應以一事不二罰為原則,且以與違反勤務或紀律相關者 為限。另有關公傷病假之認定處理,請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101 年 6 月 29 日及 8 月 23 日函釋辦理。 四、有關支援內勤職工得否支領清潔獎金一節,請依支給要點第 2 點及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89 年 1 月 25 日 89 局給字第 210172 號書函 (附件三)本權責核實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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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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