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 標題: | (廢/停)貴局函詢基樁新建工程是否屬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規定之指定公告事業疑義案 |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1010093271號函 |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09 月 07 日 |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 內容: | 主    旨:貴局函詢基樁新建工程是否屬廢棄物清理法第 31 條規定之指定公告事業 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 99 年 8  月 10 日環署廢字第 0990070977 號公告「應檢具
 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公告事項一(二十五)3 規定略以:
 營造業所統包或單獨承攬之工程屬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營建工程,
 且興建工程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以上或工程合約經費為新台幣五百萬
 元以上者,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
 二、依貴局表示,本案營造業承攬基樁工程屬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營建
 工程且其合約經費已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該事業應依上開公告規
 定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請貴局本權責輔導業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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