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公司函詢內部實驗室使用之列管空瓶是否須申報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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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基字第101008518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1 年 09 月 2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內容: |
主 旨:貴公司函詢內部實驗室使用之列管空瓶是否須申報一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 99 年 12 月 27 日環署廢字第 0990116018 號公告修正之「 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 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二規定,屬該公告表二 所載列管之物品(包含「二十五、接著劑」等 31 類),並以該表規 定之鋁、鐵、玻璃、紙、鋁箔包、塑膠…等材質之容器裝填,且裝填 之主要形態非袋、膜、布、箔等包裝者,其容器之容量未達 17 公升 ,應由該物品之容器製造、輸入業者負回收、清除、處理之責任,並 應依公告規定辦理登記、申報、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及標示容器回收 相關標誌等事宜。該公告並未有作為贈品、樣品、試用品及展示品或 研究使用,可不受公告規範之內容。另依據「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 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 3 條規定,事業產生或受託清除處理之廢棄 物屬廢棄物清理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之應回收廢棄物,應依相關 回收清除處理規定清除處理之。 二、本案依 貴公司來函所述,僅告知購買公告列管之容器作為公司內部 實驗室研究使用。倘若該容器之材質屬前述公告規範之容器材質、裝 填之物品為表二所列之 31 類之任何一種,且該裝填容器小於 17 公 升,該容器即屬公告應回收容器。該容器經分類回收後,並不會因其 前面係作為「公司內部實驗室使用」,即非屬公告應回收容器。因此 ,屬公告應回收之容器,其容器商品之製造或輸入業者即應依規定辦 理登記、申報、繳交回收清除處理費用,以及辦理容器回收相關標誌 標示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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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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