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 標題: | (廢/停)貴轄○○有限公司函詢廢棄物輸入資格一案,請貴局依權責給予輔導協助 |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1010081567號函 |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1 年 09 月 18 日 |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09 月 07 日 |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 內容: | 主    旨:貴轄○○有限公司函詢廢棄物輸入資格一案,請貴局依權責給予輔導協助 ,請查照。
 說    明:一、依「廢棄物輸入輸出過境轉口管理辦法」第 4  條及第 5  條規定略
 以,廢棄物之輸入,應由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清理機構或經中央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認可具再利用資格及能力之事業向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申請,並經核發許可文件後,始得輸入。
 二、前述「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可具再利用資格及能力之事業」係
 指對於業者申請輸入再利用之廢棄物種類,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審查並核發有再利用資格及能力之證明文件,並非指國內領有「應回
 收廢棄物處理業」之業者。
 三、本案請貴局了解所轄公司之個案事實及訴求,逕依權責予以輔導協助
 。
 |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