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函詢「廢棄物輸入輸出過境轉口管理辦法」第14條違法次數之計算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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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101005643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1 年 07 月 06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09 月 0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內容: |
主 旨:貴局函詢「廢棄物輸入輸出過境轉口管理辦法」第 14 條疑義案,復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局○○年○月○日○○字第○○○○○○號函。
二、依旨揭管理辦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略以,五年內曾遭查
獲違法輸出一般事業廢棄物五次、有害混合五金廢料三次或其他有害
廢棄物一次者,主管機關不得核發輸出許可文件。
三、另依本署 100 年 8 月 29 日環署廢字第 1000071942 號函(諒達
)說明四,違反次數之計算原則,係以處分之公文發文日期為準。
四、本案違反次數之計算,請 貴局參酌上述規定,逕依權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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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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