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 標題: | (廢/停)函詢「廢棄物輸入輸出過境轉口管理辦法」第14條違法次數之計算原則 |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1010056434號函 |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1 年 07 月 06 日 |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09 月 07 日 |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 內容: | 主    旨:貴局函詢「廢棄物輸入輸出過境轉口管理辦法」第 14 條疑義案,復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局○○年○月○日○○字第○○○○○○號函。
 二、依旨揭管理辦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略以,五年內曾遭查
 獲違法輸出一般事業廢棄物五次、有害混合五金廢料三次或其他有害
 廢棄物一次者,主管機關不得核發輸出許可文件。
 三、另依本署 100  年 8  月 29 日環署廢字第 1000071942 號函(諒達
 )說明四,違反次數之計算原則,係以處分之公文發文日期為準。
 四、本案違反次數之計算,請  貴局參酌上述規定,逕依權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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